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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销售总量: 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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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但需按规定时间内原状复出口的货物。
一、暂时进出口操作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4、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进口清关流程:
1、国外供应商发货;
2、海运至国内码头或空运至机场;到港后船公司(航空公司)寄到货通知书;
3、凭到货通知书与提单到船公司换单;
4、根据产品的监管条件,依商检局要求办理相应检验检疫手续;
5、报关(凭提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申请单等或产品监管要求所需其他文件)
6、海关受理;海关审价(接受申报价格通过或海关*货值或海关系统查询价格磋商等);
7、出税单(关shuishui票、增值shui票),缴纳税款;
8、码头提柜;
9、顺利通关、放行、运输至*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