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一)审批的涉水产品范围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卫监督发〔2011〕8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除外)。
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
(二)卫生要求
申报企业卫生条件应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浙卫发〔2010〕2号)中“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申报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卫生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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