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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商标检索费,办理手续的,商标,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不在查询的范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未注册的商标应加以保护,要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或根据具体情况去判定。因此,商标名查询,商标检查无法查出的某个未*如果被认定为商标而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保护时,就可能对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障碍。还有,对商标的保护往往不限于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也是在进行商标查询之前必须了解的。如某一生产饮料企业的商标并未在“服装”上进行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同样商标就被依法撤销。